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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就业指导体系,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依据安徽省《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考评内容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内容、工作开拓、工作成效等方面(详见《宿州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指标体系》)。
二、 方法步骤
1、考评项目总分值为130分。其中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效分别占8分、45分、47分,升学率加分为20分,工作特色加分为10分。
2、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具体数据和具体记录的项目以定量的手段打分,其余项目通过考察、座谈和问卷调查等定性的方式打分。
3、考评工作从每年11月份开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评阶段,各系对照本办法考评内容和标准的要求对本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于11月底写出自查总结报告,由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第二阶段,院考评阶段,12月份开始,由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察评估,考评结果报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确认后反馈到各系,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三、 奖励措施
1、原则上考评结果为前三名且总分在90分以上的系授予该年度宿州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并给予2000元奖励。
2、评选出就业工作责任心强、措施得力,工作效果显著的就业先进个人10名,并给予每人200元奖励。(先进个人由本人申请,部门推荐,同时上报个人工作内容、工作经验及工作成效等相关材料)
3、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与考评挂钩,每年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划拨毕业生就业专项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评分高于80分,每上升一分将按照系学生总数人均0.5元增拨就业专项经费。
4、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评结果作为学校衡量系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考评结果末三位的系领导谈话制度。
5、建立招生和就业适度挂钩制度,对当年就业率低于全省就业率平均水平的专业限制招生。连续3年低于全省就业率平均水平的专业暂停招生。
四、 组织实施
1、考评工作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
2、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自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3、本办法由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宿 州 学 院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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