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欢迎大家报考宿州学院,现将我校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场安排
我校考场分布在宿州学院西区(老校区)和宿州学院附中(实验中学,在老校区隔壁)两个考点:
1、宿州学院附中(实验中学):1-40考场,对应专业从01数学与应用数学—09汉语言文学
其中07测绘工程的04考场和08人力资源管理的02考场合并在33考场
2、宿州学院西区(老校区):41-64考场,对应专业从10英语—14音乐学
其中11地理科学的03考场、13人力资源管理的04考场、14音乐学的02考场合并在59考场
请考生在找考场时,先看清自己所在的专业考场,再找对应的考点考场,最终一定要找到考点考场,具体考点考场平面图请于4月8日5点半以后到考点查看。
具体考场安排:
考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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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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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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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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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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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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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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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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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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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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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人力资源管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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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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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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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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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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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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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汉语言文学(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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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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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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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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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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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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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汉语言文学(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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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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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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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电子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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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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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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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汉语言文学(师范)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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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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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电子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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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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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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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汉语言文学(师范)
|
4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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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电子信息工程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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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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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汉语言文学(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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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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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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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电子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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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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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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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汉语言文学(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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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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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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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电子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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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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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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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英语(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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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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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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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电子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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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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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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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英语(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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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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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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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电子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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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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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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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英语(师范)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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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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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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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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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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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英语(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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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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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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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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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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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0英语(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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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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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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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英语(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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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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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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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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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0英语(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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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7
|
|
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5
|
15
|
10英语(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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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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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6
|
16
|
10英语(师范)
|
9
|
49
|
|
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7
|
17
|
10英语(师范)
|
1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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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8
|
18
|
10英语(师范)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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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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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9
|
19
|
10英语(师范)
|
12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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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10
|
20
|
10英语(师范)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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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
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11
|
21
|
10英语(师范)
|
14
|
54
|
|
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12
|
22
|
10英语(师范)
|
15
|
55
|
|
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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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3
|
10英语(师范)
|
16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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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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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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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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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理科学(师范)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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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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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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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生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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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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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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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理科学(师范)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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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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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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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生物技术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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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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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理科学(师范)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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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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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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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化学工程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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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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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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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力资源管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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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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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化学工程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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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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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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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音乐学(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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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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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地理科学(师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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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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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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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测绘工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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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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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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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测绘工程(理)
|
1
|
30
|
13人力资源管理(文)
|
1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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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测绘工程(理)
|
2
|
31
|
13人力资源管理(文)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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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
07测绘工程(理)
|
3
|
32
|
13人力资源管理(文)
|
3
|
63
|
|
07测绘工程(理)
|
4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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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音乐学(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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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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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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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人力资源管理(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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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考证领取
领证时间:2011年4月8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领证地点:宿州学院西区(老校区)化生楼二楼招生就业处。
领证时需携带二代身份证,无二代身份证的需携带学校盖章签字的报名表。
三、音乐专业课加试须知
1、考试内容
音乐专业课考试分主项、副项,从声乐、钢琴、舞蹈、器乐(小提琴、手风琴、古筝、二胡、琵琶、扬琴、管乐等)中任选两门。
2、评分标准
总分100分,主项90分,副项10分。
3、时间与地点
音乐加试时间:4月10日下午2:30-17:30
音乐加试地点:宿州学院东区音乐学院
四、专业课分数查询
专业课成绩预计在4月13日公布,请考生注意宿州学院招生网(http://zjb.ahsztc.edu.cn/zs/)和宿州学院首页(http://www.ahsztc.edu.cn/)信息。
考生对自己的专业课成绩有异议可在4月16日前向我校招生就业处提出查分要求。查分限查漏改、漏统、错统,宽严不查。
五、联系电话
招生办电话:0557-3685022、3680820
六、附件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2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持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在《2011年安徽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三、考生入场,除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摄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禁止考生交卷出场。
七、在试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笔。
八、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试卷整理好反扣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取,待监考员收取所有试卷清点完毕后,听从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